自拍桿專利侵權怎么辦(自拍桿怎么連接手機才可以用)



自拍桿專利侵權怎么辦(自拍桿怎么連接手機才可以用)
自拍桿專利侵權怎么辦(自拍桿怎么連接手機才可以用)
1、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3)希望對方于何時就此作出答復;(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首先申請了專利并不代表你擁有專利,只有專利授權后,你才有權行使專利權,比如告對方侵權,要求賠償之類的。如果你的專利授權了,別人生產制造銷售你的專利產品或者利用你的技術生產你的專利產品,就可以以侵權的理由,主張賠償。
自拍桿并不是一直都長這樣的。在1984年手機還未普及之時,就有人首次為自拍桿申請了專利。當時,英文中還未出現“自拍”這個單詞,更別說將其錄入字典了。與最新自拍桿相比,第一臺自拍桿既不美觀也不受歡迎。
第一臺自拍桿由上田宏(Hiroshi Ueda)和美馬有二郎(Yujiro Mima)發明,起名為“袖珍相機支撐式伸縮擴展器”,樣子有點類似下圖:
不怎么美觀。當時的手機沒有攝像頭,更不用提智能手機的前置攝像頭了,所以上田宏的自拍桿只能加上一面鏡子,這樣拍照時人們就能看到攝像頭中自己的樣子。
據BBC報道,發明這臺擴展器時,上田宏在日本美能達(Minolta)公司工作,這項專利一直為他持有,直到2003年專利失效。
接受BBC采訪時,上田宏說:“我的這項發明出現得太早了。不過我還有大約300項發明專利,它只是其中之一。我們稱它為‘凌晨3點的發明’,它到來得太早了。”
而2005年另一位發明者韋恩•弗洛姆為“相機支撐器和支撐器的使用方法”申請了專利,再一次將自拍桿展示在世人面前。他稱自己的發明為“快捷豆莢”(Quick Pod)。
弗洛姆與上田宏一樣,覺得當時智能機還未流行,自己的發明可謂是生不逢時。他告訴讀寫網(ReadWrite):“如果沒有我的發明,現今的自拍桿不可能問世。”弗洛姆認為眾多自拍桿的發明者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正在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