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不包括)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什么的原則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
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什么的原則
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什么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醫療糾紛防范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熟知并貫徹落實醫院各項規章制度,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相關執業培訓。
(二)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三)實行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發現醫療糾紛隱患要立即上報科主任、護士長或職能部門,積極介入,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之中。
醫療糾紛預警級別:
(一)一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的嚴重程度較輕,有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預計經科室內解釋協調問題可以解決,若演變成醫療糾紛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的嚴重程度較重,預計經科室內解釋協調有可能得到解決,若演變成醫療糾紛將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三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嚴重,極有可能演變成嚴重的醫療糾紛,即使經科室全力解釋協調,問題仍難以解決或涉及的醫療缺陷明顯,將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
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一、雙方自愿協商(和解)
1、和解當事人
醫院(醫患辦)、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去醫院行政辦公區商談,不要去候診區、診療區、醫生辦公室談,影響他人的診療。每方代表不要超過五個人,避免眾口難調、發生醫鬧,導致無法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
簽署后的和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協議或者要求撤銷合同(如具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的情形)。
二、申請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醫調委(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由退休法官、醫生、律師組成,具有法律和醫學專業能。雙方共同申請或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
在調解申請書中寫明爭議點,調解員通過查閱病歷、詢問當事人了解案情,了解案情之后,通過內部討論、咨詢專家、經過雙方同意后委托鑒定之后給出醫療損害責任評估,最后給出調解建議(醫療機構應賠多少錢),接受之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然后走民訴法的特別程序30日內去醫調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確認之后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若未確認則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收費,不影響其后的訴訟
三、申請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衛健委調解,追究行政責任,對醫療機構行政處罰。前提是醫生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如果沒有上述違法行為,則無法追究行政責任。
醫患糾紛處理三原則
法律分析:醫患糾紛處理三原則:1、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為: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醫療糾紛不同于醫療事故,不以鑒定為前提;2、醫患雙方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中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3、堅持過錯原則,雙方當事人依照其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一、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一步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二、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二步
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三步
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四、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四步
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法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的防范方法
一、醫生應適當把握醫患關系的類型
主動—被動型的特點是在診療過程中,醫生處于主動,而患者則處被動地位;指導合作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醫生處指導地位,但患者具有一定主動性。
共同參與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發展模式,患者不再處于被動地位。而是主動配合并參與診療。每種類型都有它適用的對象和情況,醫生要根據實際情況準確認識、適度把握、靈活運用對策。
二、明確醫患雙方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
醫生應履行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對預防醫患糾紛有重要意義。醫療工作作為一種風險較高的職業,醫護人員無法承擔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較高風險的法律責任,應提早告知患者及家屬,讓患者明白將要接受的醫療服務很可能帶來的損害和風險。
三、加強醫患溝通
加強醫患溝通就是要讓每個患者切身“看”“、聽”“、感受”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醫護人員應該通過多種形式和方法與患者進行交流,要學會尊重患者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四、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醫護人員必須樹立良好的人文精神,加強推行新醫學模式,要堅持不懈的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醫風教育,樹立“以患者為中心、患者至上”的思想,建立尊重患者權利的觀念,。
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是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并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
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于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
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于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我國長期處于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
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于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