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裁員的程序是什么(經濟型裁員是什么)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制定裁減人員方案;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與職工和工會協商;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開始裁員。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裁員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經濟性裁員的具體程序:
1、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聽取其意見;
3、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企業生產發生變化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變更后發生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由于‘經濟裁員”也必然要影響職工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因此,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規定的允許裁員的范圍,是否遵守裁員的法定程序等。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如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等。經濟性裁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需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對者行經濟性裁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競爭,為更好的適應市場需求,使企業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體制。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還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首段嘩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燃和同。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出于經營方面考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盡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于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并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經濟裁員可以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經濟性裁員的流程是怎樣的?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方式之一,可以緩解企業的生存危機,保持核心市場競爭力,改善生產經營狀況。那么什么是經濟裁員的過程,經濟裁員的過程有哪些?公司五大程序經濟性裁員:
1. 提前 30 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狀況信息;
2. 提出裁員計劃;
3. 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對裁員計劃的意見,對計劃進行修改和完善;
4.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 用人單位應當正式公布裁減人員計劃,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證明。
裁員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企業在裁員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目前法律不要求裁員前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只要履行申報程序即可。在實踐中,報告本質上是 “事后通知”,而不是事先批準。當然,有些企業出于各種考慮,自愿提前與勞動行政部門協商,這是法律不禁止的。企業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的裁減人員計劃,應當包括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擬裁減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補償措施等信息。
現實中,由于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或企業遷移、合并、企業資產轉讓等。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法律主觀:
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其他。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出裁減人員方案;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等。
法律客觀:
經濟性通指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為改善狀況而辭退成批勞動者的情形,它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之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國家,都或多或少允許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如英國《雇傭權利法》規定:在企業關閉或者企業對其人員確需減少時,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也允許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是,裁員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嚴格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定。一、裁員的實質要件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出于經營方面考慮而進行的。盡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規定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何謂“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這個“標準”各地定的不一樣,如江蘇省無錫市把企業嚴重困難的標準定為:出現虧損,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勞務性用工”、“降低工資”等全部措施滿半年仍然虧損,且生產經營狀況無明顯好轉的狀況。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當允許。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僅把可以裁員的條件限定為“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兩種情形。相比之下,勞動合同法大大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性條件。這更加符合設置經濟性裁員制度的本意。另外,構成經濟性裁員還有人數上的要求: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逐一解除勞動合同。二、裁員的程序要件企業裁員除了要具備上述實質要件外,還應遵循相應的程序。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要嚴格按下列程序進行: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這里的“報告”性質上屬于事先告知,而不是行政許可或者審批。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勞動合同法對裁員的程序依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加強了工會的干預力度,強化了工會的協調、維權功能,并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監督企業裁員的法定權,需注意的是,經濟性裁員有范圍限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老。與勞動法相比,該規定增加了第一種和第五種兩種不得裁員的情形,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三、裁減人員的優先留用與重新招用時的優先錄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類優先留用的勞動者之間并沒有誰優先的順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留用。另外,根據該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裁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如果被裁減的職工在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有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以使被裁減人員慎重考慮,及時行使優先就業權。之所以賦予被裁減人員優先就業權,主要考慮:一是被裁減人員并不是因為個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等情況服從大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優先照顧被裁減的勞動者;二是被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比較熟悉,技術也相對熟練,對用人單位來說并不完全是負擔;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借口,隨意裁減勞動者,從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經濟裁員的流程怎么樣做的
法律分析:公司經濟裁員的流程是: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企業經濟性裁員按什么程序進行
法律分析: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性裁員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