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民法總則全文有哪些
新的《民法總則》有什么新規定
新的《民法總則》有什么新規定?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⑥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⑦ 個人信息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⑧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為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新的《民法總則》的十大新規定,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泄露、電信詐騙、通訊騷擾、“人肉搜索”等方面做了回應,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為進一步維護自身信息權益、追究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個人虛擬財產、征收征用等也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新36條內容有哪些
隨著《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新36條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民法典》對法人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 債務 ,但是 債權人 和 債務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 注銷登記 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 營業執照 、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 破產清算 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法典》專門是結合著我國實際的情況來制定的條例,針對于36條的內容就是專門為保護被監護人而制定的,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的保護被監護人那么法院是有資格撤銷監護人的權力,重新指定監護人,這也體現了我國的法律是特別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