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是什么
監護人一和二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一和監護人二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監護人 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而 監護權 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
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的區別
法律上沒有區分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只是規定了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1和2有什么區別?
很多人面對 監護人 的相關知識的時候會發現有人將監護人分為了1和2的區分,那么, 法定監護人 1和2有什么區別?其實法律上沒有直接對監護人進行了等次數字的劃分而只存在資格順位的問題,只要是處于第一資格的監護人就會在法律上稱之為法定的監護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法定監護人1和2有什么區別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就是關于法定監護人1和2有什么區別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法定的監護人是在法律認可的基礎上已經將其定性為特定主體的行為負責人而完全沒有等次上的區分,就比如說孩子雖然有父母兩個監護人卻沒有任何的1或者2的區分。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對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填寫時只需填寫合法監護人就行。如果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的,則填父母,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則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因此所謂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所說的是第一順位監護人和第二順位監護人,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執行權利,那么第二順位監護人就會依據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義務的執行。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有啥區別
在家庭法律監護中,通常會存在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分,這是一種用來確定孩子監護責任和權利的安排方式。以下是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間的區別。
第一監護人通常是孩子的生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他們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享有更廣泛的監護權,包括孩子教育、醫療和決策等方面的全面權利。在非緊急情況下,孩子的重要決策需要得到第一監護人的同意才能進行,例如孩子轉學、上大學等。
而第二監護人通常是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另一個成年人,包括繼父、繼母、祖父母等。他們也享有監護權和責任,但是相對于第一監護人,他們所擁有的權利和責任通常是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他們通常被授予孩子的普通監護責任,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等。
總的來說,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權利和責任的廣泛程度不同。第一監護人在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決策中有更廣泛的權利和責任,而第二監護人通常只有一些特定的責任,比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他們共同合作,負責孩子的成長和照顧,確保孩子得到充分的保護和關愛。
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有什么區別
第一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
第二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那么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資料:
監護人由于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于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于繁忙等等。
鑒于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周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于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