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開嚴重還是雙規嚴重,二者有何區別
雙開嚴重還是雙規嚴重,二者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雙開要嚴重點。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雙規,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干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雙開是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雙開和雙規的區別
法律分析:雙開和雙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兩者嚴重程度不同,雙規,就是按紀檢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屬于辦案的措施。雙開,就是問題查清了,依照法紀開除公職和黨籍,屬于處理結果;雙開是處理結果,顯然比屬于辦案措施的雙規嚴重。2、兩者所指意義不同,雙規: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干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雙開: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3、雙規是調查過程,雙開是處理結果。雙規是調查措施,其實也是保護措施。如果確定被雙規者有過失,那么就有可能做出雙開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雙規和雙開的區別
法律分析:雙開與雙規的區別在于,雙開是對于違反記錄的黨員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的一種政策,而雙開則是對違反黨紀的人員作出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的兩種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雙開嚴重還是雙規嚴重
法律分析:雙開比雙規嚴重,雙規是調查過程,雙開是處理結果。雙規是調查措施,也是保護措施。雙開顯然比屬于辦案措施的雙規嚴重。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雙規和雙開的區別
一、雙規和雙開的區別
1、二者區別: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紀律處分。“雙規”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經過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對線索材料初核之時,就可采用。
2、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二、拘留與雙規有什么不同
1、兩者的決定機關不同:雙規的實施機關是紀委;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也有司法拘留的權利;
2、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法律對拘留的權利機關、實施條件、時限都有具體的規定;雙規在法律條文中是沒有的,是紀委依據黨的紀律規定的;
3、后果不同:雙規是紀委指定雙規的地點,法律上沒有規定錯誤雙規的后果;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具體就是指在看守所里執行,錯誤的逮捕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