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處理中注意什么問題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必須滿足什么條件環境污染侵權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主要由《民法典》關于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民法典》基本規定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單項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環保部門有關法律解釋構成。它們相互補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體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在內的完整的規則體系。,根據《民法典》,污染者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污染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優先承擔賠償責任。,(一)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過錯等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二)歸責原則不同:,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環境污染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免責。,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于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即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簡述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解決環境污染賠償糾紛的方式和訴訟時效。
【答案】:(1)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因發生環境污染損害時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糾紛。賠償責任糾紛是確定誰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爭議,賠償金額糾紛是確定負賠償責任者應賠償多少金額而產生的爭議。
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任選其中的一種。第一,行政處理。因環境污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一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二是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第二,司法解決。當通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賠償糾紛所作處理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解決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環境保護法》第42條,結合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規定,環境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該條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之所以對環境民事訴訟規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是因為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損害有一個發生、發展、變化、積累的過程,有些污染還有較長的潛伏期,在短期內不易為人們所認識和發現,再加上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人們對某些污染物的性質、遷移轉化規律、毒理等還缺乏了解,從而較難確定造成污染損害后果的真正原因,也較難發現加害人。只有規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而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屬特別訴訟時效。
有關環境污染致人健康權受損害如何處理
一、有關環境污染致人健康權受損害如何處理
1、有關環境污染致人健康權受損害如何處理如下: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一般應由環境保護部門先行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依法訴至法院或者對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一并訴至法院的應當按照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關于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有哪些呢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與單項治理相對的概念。對象上說,它綜合考慮大氣、水體、土壤等各種環境要素,而不是著眼于其中某一個環境要素;目標上說,它綜合考慮資源、經濟、生態和人類健康等方面,而不是局限于其中某個單一目標。對于各種不同的環境污染問題應采取各種不同的綜合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遵循以下原則:
1、技術和經濟相結合。制定綜合防治方案,除考慮技術上的先進性外,還必須考慮經濟上的合理性;
2、防治結合,以防為主。在“防”的方面,著重加強環境規劃和管理;在“治”的方面,著重考慮各種治理技術措施的綜合運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凈化相結合。為了節省環境治理費用,應充分利用自然凈化能力;
4、發展生產和保護環境相結合。生產部門應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加強資源管理,防止資源浪費,并通過改革工藝、綜合利用,實行企業內部的環境綜合治理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處理量。
環境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問題
法律主觀:
自從我國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引入公益訴訟這一體系,再到后續的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環境公益訴訟也逐步提高它的地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費用負擔問題是什么為了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維護環境公共利益,2015年開始實施的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已經“在相關規定框架內盡量減輕了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首先,關于訴訟費。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公益訴訟人交這筆費用“確有困難”,申請緩交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緩交的,需要在起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并“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果勝訴,此筆費用最終由污染方承擔;如果敗訴,公益訴訟人亦可“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但此時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此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試點設立專門審判庭集中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環境保護案件的意見》規定:“原告敗訴的,免交訴訟費”。其次,關于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訴訟支出(比如差旅費)。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關于這一條,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明確提到:“在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件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等應由被告承擔。”敗訴時,此筆費用只能由公益訴訟人自行承擔。再次,關于調查取證、鑒定檢驗及專家咨詢等費用。根據上文最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的答復,如果公益訴訟人勝訴,此部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如果敗訴,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從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中酌情予以支付。問題來了: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提及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這兩筆款項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如果是賠償性的,從理論上說這些費用均有證據支持,用于恢復環境等功能之后應該沒有結余,也就不存在用作其他案件鑒定費等的可能;如果其包含懲罰性因素,則第二款規定才有現實意義。最后,實踐中如何處理法院判處的“環境恢復資金”及“功能損失款”?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未對此做出具體規定,但最高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曾提到“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尚未設立基金的地方,可以與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政府財政部門等協商確定環境賠償金的交付使用方式。”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法律客觀:
訴訟時效。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確定的“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是我們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明確了企業在污染問題上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經濟責任。企業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對周圍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損害,都應該根據這一原則視危害程度對受害者給予一定的賠償,這種賠償通常稱為污染損害賠償。如何妥善處理污染損害賠償(不涉及人體健康),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往往令人犯難,筆者根據我國的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基層處理此類案件的實踐,談一點看法如下:1、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產生的癥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癥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2、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3、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于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賠償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常年性賠償的方式,即根據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當年或更長時間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地確定一個受損數額,在排污量不發生大的變化的情況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這一確定數額;二是即損即賠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賠償一次。這種方式比較常用,但對于排污不穩定、經常造成污染損害的企業,必須拿出很大的精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進行賠償時,應在環保部門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當事各方對污染受害面積、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魚類的數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們在近年的平均產量或近年平均效益進行實地勘查,在實際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污染物損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然后計算出應賠償的基本數額,再綜合考慮受害者為消除污染、減輕危害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數額,初步確定出污染損害賠償數額,最后在環保部門的主持下,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于債權等。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因發生環境污染損害時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糾紛。賠償責任糾紛是確定誰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爭議,賠償金額糾紛是確定負賠償責任者應賠償多少金額而產生的爭議。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任選其中的一種。
(1)行政處理
因環境污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2)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2)司法解決
當通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賠償糾紛所作處理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解決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二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相關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確定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方式如下: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產生的癥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癥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
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于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