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國企資金是挪用公款嗎(挪用村委會資金是挪用公款嗎)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后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
3、犯罪的對象不同;
4、刑罰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與挪用公款的區別
挪用資金與挪用公款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挪用資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刑罰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的本意: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綜上所述,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客體不同以及量刑不同和管轄不同。而且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和擅自借用的特性等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么區別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和挪用公款有何區別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4、刑罰不同。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么區別
挪用資金和挪用公款有何區別如下:
1、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所有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所有權。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挪用公款
法律主觀:
行為人挪用國企資金的,算挪用公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國企借款給民企算挪用公款嗎
法律分析:不算挪用公款,但是屬于企業間拆借資金,也是法律禁止的。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具體來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三)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還是挪用國有資金?
我國將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刑法沒有挪用國有資金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