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出現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嗎管轄地如何確定
口頭合同是法院管轄嗎
口頭合同管轄法院的確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在口頭合同中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可向其口頭約定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處理口頭合同糾紛的爭議
口頭協議,無法適用約定管轄。口頭合同出現管轄問題時,如果合同內容符合專屬管轄的,直接適用專屬管轄,如果非專屬管轄,則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履行地管轄問題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多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及專屬管轄的規定。,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轄權。,3、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管轄權約定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約定了解決爭議的管轄條款,擔保合同(從合同)、個人保函均應當約定一樣的管轄權條款。,如果管轄權條款不一致,可能導致主合同由仲裁機構關系,擔保合同由擔保公司注冊地法院管轄,個人保函由個人常住地法院管轄的復雜情形。,本來一個案子解決問題,現在變成三個案子,時間成本、費用成本均增加。,1、看是否有明確的關于履行地的約定,買賣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貨地。,2、如果沒有關于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的明確定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3、有明確的約定履行地,應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合同未實際履行時,履行地是否有管轄權取決于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即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論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么該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4、合同實際履行時,應注意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的變化,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它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5、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幾個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是其約定不能違法。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需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嗎
一、合同糾紛是否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訴
1、合同糾紛不是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訴。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哪個部門調解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
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采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
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
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口頭合同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分析:“口頭管轄的確定方式:1、如果當事人有口頭約定管轄地法院的,以當事人約定為準;2、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合同糾紛依法律規定;3、涉及專屬管轄的,依照專屬管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