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的)



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的)
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補償的)
①只有在法院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才可以獲取賠償金。②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則是以該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為基準計算的。③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年限為6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如果工作年限為6個月到1年,則按照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在補償金的數額上乘以二即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即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涉及到的經濟補償相關條款如下: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濟補償金問題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終止,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勞動合同標準,造成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該支付違約金,屬于合同約定的違約的情況。
解除勞動合同計算補償時應當首先考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原因。如果員工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內主動辭職,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則需要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勞動合同解除前職工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合同終止的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簽訂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并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并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托,查驗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伙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2、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并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并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托授權終止后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7、合同簽訂后,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8、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