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主觀:
存在以下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拒絕續簽的除外。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