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有哪些(解除勞動合同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用人單位有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符合什么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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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五年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工作五年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 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 法規 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二、協商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 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后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如果要想解除的話,那么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即使是在這種前提之下,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這個是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否則的話,就不存在著 解除合同 的說法了,而且也沒有全部履行完畢。
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分類都包含什么內容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 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秳诟鶕臃ā返诙鶙l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等。
勞工合同解約的條件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勞動合同解除時要注意的事項:
1、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2、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辭退的,屬于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
解除勞務合同需要如下資料:
1、勞動者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來解除:
1、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2、由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來解除;
3、或者在用人單位具有不提供勞動條件、拖欠工資等情形時,由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等。
綜上所述,以上是勞動合同解約的流程,希望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
3、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如何離職,員工離職的方式有哪些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通知可解除】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即時解除】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解除但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補償金】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裁員】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不可以解除】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通過以上關于勞動合同法員工離職的規定中,不難得出結論,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大家可以放心的按照正常離職流程辦理即可。但對于企業或者事業單位,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員工是可以向相關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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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聘用工合同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則的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單方解除分為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兩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而且在這種情形中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對勞動者的過錯性辭退
(1)概念:即在勞動者存在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若勞動者村在過錯且雙方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在被辭退之后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勞動者的非過錯性辭退
(1)概念:即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中對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考察力度比較大,希望考生通過本文詳述能夠充分把握該知識點。
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過錯性、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合同類型: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與新法律法規抵觸應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以及勞動合同終止導致的解除等幾種情形。
首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是勞動合同解除的一種常見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商確定解除的時間、條件等事項。這種解除方式體現了雙方的自愿和平等,有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其次,勞動者單方解除是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行使的一種權利。例如,當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同樣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再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是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行使的一種權利。例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如果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規定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
最后,勞動合同終止導致的解除是一種特殊情形。當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滅。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不可避免的,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支付經濟補償等。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解除情形多種多樣,既包括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也包括單方行使權利的解除,還包括因勞動合同終止而導致的解除。這些情形在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保障雙方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