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確認無效可以上訴嗎(確認婚姻無效的可以上訴嗎)
婚姻無效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生效后,不得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婚姻無效能否上訴
婚姻無效判決涉及財產分割、撫養權等問題,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訴期限為十五日內,由二審法院進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如當事人存在近親婚姻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重婚等。如果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婚姻無效,將作出判決。這時,判決內容將涉及財產分割、撫養權等問題。如果當事人對婚姻無效判決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調解員的協助下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并提交給法院確認。如果調解成功,上訴程序即告終結。若未達成和解協議,上訴程序將繼續進行,由二審法院進行裁決。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婚姻涉及個人、家庭的核心利益,上訴過程可能會比較復雜和漫長。當事人需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提供證據和材料,并尊重法院的判決。
如果當事人不滿意二審裁決,還能上訴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具有終審裁判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的范圍包括事實認定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合法、是否違背了審判程序等方面。但是,申請再審的條件比較苛刻,一般只有在判決存在重大錯誤或者實體法律存在爭議的情形下才會被受理。
婚姻無效的判決涉及到當事人的權益分配、家庭狀況等方面,因此需要當事人在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避免上訴或者爭議。如果確有必要上訴,應當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提供證據和材料,并尊重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就婚姻無效宣告或者確認案件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當事人還可以再上訴嗎
法律分析: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從你的來信得知,你們的婚姻已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婚姻,所作出的無效婚姻的判決也已發生法律效力,你已經沒有再上訴或者申訴的權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后,當事人不服的,還能上訴嗎
法律分析:不能。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婚姻無效案件是否可以上訴
法律主觀:
一、自己上訴婚姻無效可以嗎
自己上訴婚姻無效不可以。婚姻被確認無效后確實不可以上訴。被確認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無效婚姻財產分割是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的,應當對于無過錯方適當的多分部分財產,對有過錯的當事人少分或者不分。具體的分割份額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或者是法院判決處理。
三、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 結婚 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于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后,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宣告婚姻無效不可上訴是不是合理的
法律分析:是否合理應該看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是否生效。
1.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生效后,不得申請再審。
2.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后,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的,還是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的,當事人不服,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3.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可以上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確認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后,當事人不得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理,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并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不可以上訴。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夫妻一方或雙方對于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婚姻無效原因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涉及強迫婚姻,或者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由法院判決為無效婚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確認婚姻無效后可否再上訴
法律分析:確認婚姻無效后能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