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理解挪用資金的行為
挪用資金與職務侵占的區別
挪用資金與職務侵占的區別
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都是公司中常見的違法行為,但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本文將從定義、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挪用資金與職務侵占進行探討。
一、定義
挪用資金是指公司或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公司或企業的資金用于個人用途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為了滿足個人需求或利益,如購買房產、車輛或其他奢侈品等。
職務侵占則是指公司或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司或企業的財物或資金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涉及資金的使用,還包括其他公司資產,如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職務侵占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取個人利益,如非法占有公司資產以增加個人財富。
二、犯罪主體
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的犯罪主體略有不同。一般來說,挪用資金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公司或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層、員工等;而職務侵占的犯罪主體則更加廣泛,不僅包括公司或企業的工作人員,還包括其他與公司或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人員,如供應商、客戶等。
三、犯罪對象
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的犯罪對象也有所不同。挪用資金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公司或企業的資金,這種資金通常是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而職務侵占的犯罪對象則更加廣泛,包括公司或企業的各種資產,如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這些資產不僅具有經濟價值,還可能涉及到公司的運營和生產。
綜上所述: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會給公司和企業的運營帶來負面影響。然而,它們在定義、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使用和合法運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中的挪用如何理解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挪用資金罪中的挪用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行為人挪用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情形或者行為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挪用資金罪
法律主觀:
一、概念及其構成 挪用資金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 公司法 受賄 、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上述 挪用資金 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 挪用公款罪 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并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并 不作為犯罪 ,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 職務侵占罪 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所謂挪用資金罪,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從此點可以區別挪用資金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此外,挪用資金罪的對象是資金,并非物品,不能將資金擴大化為公司企業單位的物品。在客觀行為上,挪用資金罪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方式: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且數額較大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從上述的概括中,我們不難看出,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中,才有歸還時間的限制,而在后兩種情況中,沒有時間要求,只要符合其描述的情況,即可成立該罪。
侵占和挪用資金的區別
法律主觀: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占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