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獲得工傷賠償后能否再獲得保險賠償
工傷保險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兼得
通產過如果 發生交通事故 ,同時又可以 認定為工傷 的情況下,工傷保險補償與 交通事故賠償 可以部分兼得。對于兩種賠償中相同或者類似的項目只能獲得一次賠償,如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誤工費,勞動者要求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這些損失;對于沒有重復的項目可以分別向交通事故侵權方和用人單位要求賠償,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 殘疾賠償金 ,其仍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 就業補助金 。但如果用人單位先賠償了重復項目,用人單位有權就這些項目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
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嗎
一、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嗎
1、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同時獲得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賠償是有條件的,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夠同時獲得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申請救助基金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后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1)是否屬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2)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上班車禍后在肇事者賠償后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受害人獲工傷保險賠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問: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能否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班途中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賠付可以同時享有么
在實際生活中,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受害人張三在外出辦公的路上被李四開車撞成重傷,那此時張三既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依《侵權法》向肇事有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是因為各個部門法分別從各自角度調整社會關系,進行發生重疊引起的。那么,如果發生此種情況之后,該如何主張賠償?是只能選擇其一?還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張的先后順序?關于什么是工傷?該如何進行工傷賠償?我在另一個專輯《工作賠償處理實務》中有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這里就不再過多重復。96年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8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原文在這里我不再復述。這個試行辦法的大概意思講的是,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賠償低于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96年試行辦法的原則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后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強制保險,但這并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系,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并行的法律關系,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占。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五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后,同時就從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五撞傷后,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后,還可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系獲得賠償后,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并且,在具體索賠時,由于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后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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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后工傷能否再賠償?
法律分析:可以。交通事故賠償后工傷還能賠償。發生交通事故后構成工傷的,交通事故進行賠償后,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并不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發生交通事故又構成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可以獲得肇事方的賠償,也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案例:郭某平時都是乘坐公司班車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學未能趕上班車,便乘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事故發生后,經交通部門鑒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額賠償郭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間工資。而公司認為,郭某上班不是班車行駛路線,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不能認定工傷;即使認定工傷,由于郭某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廠也無須再給郭某工傷賠償。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舊法關于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的限制,此處的上下班途中筆者建議作有利于勞動者角度的理解,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班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應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