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
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因工作滿十年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2、因企業改制而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因連續簽訂兩次合同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次勞動合同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應該怎么簽
很多員工在接受了單位的兩次合同續簽之后在面臨第三次時總是會因為單位的拖延而被侵犯權利,那么,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簽約?其實第三次的簽訂除了要結合員工的協商規范以外還需要額外增加沒有固定期限的待遇。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很多員工在接受了單位的兩次合同續簽之后在面臨第三次時總是會因為單位的拖延而被侵犯權利,那么,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簽約?其實第三次的簽訂除了要結合員工的協商規范以外還需要額外增加沒有固定期限的待遇。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簽約?
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第三次的合同中應該增加與勞動者合同有效期的規定,一般來說第三次之后就應該將期限取消后長期的保護員工固定工作的權益。員工如果對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有異議可以咨詢律師。
在單位簽了2次合同到期,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不給簽怎么辦
合同到期后,原單位不續簽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終止,原單位要給經濟補償。如你跟新的公司簽定勞動合同,那么您就和新的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盡管大多數公司都會有自己的法律顧問,但是這些公司卻普遍缺乏勞動合同法意識,尤其是在和員工的勞動合同快到期的時候,對續簽問題毫不重視,任由合同到期且又不向員工傳達續簽的意思。那么,公司在兩次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無固定期違法嗎?
一、兩次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無固定期違法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無視員工的申請,連續兩次都沒有和員工進行續簽,那么第三次就就會被法律視為雙方的合同變成了無固定期合同,而且員工還可以因此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的賠償,這就是在提醒每個單位要在合同到期前及時和員工續簽。
要求公司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可不同意簽訂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以下情況是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在單位已連續工作13年,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本人提出,還是單位必須主動執行
從字面上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只要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么不續簽,如果續簽,就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因為從證據角度來講,對于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其“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法律推定他提出的就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他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要拿出證據證明是勞動者提出的才能免責。《勞動合同法》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規定給用人單位,等于勞動者不說也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