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臨時工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辭退嗎)
什么是臨時工、合同工、正式工
一、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確定的終止時間。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固定用工,稱為固定工,用工手續完備,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全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臨時用工,稱為臨時工,有的單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續不完備,一般不簽勞動合同,規范點的簽訂勞務合同。工資福利待遇與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沒有社會保險。此種情況雖然違法,卻大量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稱為小時工,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發,一般不簽勞動合同, 沒有社會保險。
三、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標準工時工作制:適于工作時間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人員。例如行政人員。
不定時工作制:適于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或工作,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例如推銷人員等。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于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例如鐵路、航空、旅游等行業的人員。
四、還有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關系在用人單位。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等費用。
拓展資料:關于勞動用工
1、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2、目前在勞動用工方面,主要有兩種性質的用工,即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勞動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解釋。勞務用工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簽訂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勞務合同,由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自行管理、自行組織生產勞動,完成合同約定工作,獲取勞務報酬。勞務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3、多種形式
(1)商場導購與商場之間的關系。
(2)下崗職工與新單位之間關系。
(3)保安、清潔工、門衛等勤雜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
(4)公司外派人員與公司之間的關系。
(5)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6)固定搬運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7)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8)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的關系。
(9)公司董事與公司之間的關系。
(10)固定貨運司機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4、法律誤區
誤區一:規章制度出臺后即能約束員工。
企業都知道,可以制定規章制度來規范企業經營和約束員工的行為,于是幾乎每個企業都根據自身的需要出臺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簡的規章制度。那么這些規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約束員工?許多企業認為當然可以,因為制定規章制度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正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法律賦予企業此項權利的同時,為了防止此項權利的濫用導致員工合法權益受損而設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主要包括三項:
①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
②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即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是職工代表同意;
③規章制度要向員工公示,即規章制度出臺后要公開告知員工。法律同時規定,以上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則其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裁判依據。而實踐中此類有問題的規章制度比比皆是,這應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誤區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需簽試用期合同,不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1)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2)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用工)
法律承認臨時工嗎
法律上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只要在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都是受到勞動合同保護的,具體情況下目前可以根據合同的簽訂期限,來將合同認定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工作任務期限合同等。
一、臨時工受勞動合同保護嗎?
法律上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但所有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者,受勞動法律保護。現在的勞動關系,有三種,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有關臨時工的認定,一般也是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未按照簽訂的合同來履行自己的責任,就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臨時工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是臨時工,而是正式員工,臨時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簽訂的是口頭用工協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制員工是臨時工嗎
不是。一般是針對事業單位或者行政單位的勞動合同制人員,一般來說,正式工就是指在編人員,有編制的,公務員終身制的人員。如果是簽訂固定期限的,我們平時說的臨時工了。
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如下:
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1、保險。合同工有,臨時工沒有。
2、工資:合同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
3、福利:合同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一年合同屬于臨時工嗎?
不屬于臨時工,只要簽了合同就屬于正式工了。
資料拓展:
臨時工(Temporary worker)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無試用期標準直接上崗入職,一般家政服務行業比較多,通常以4至8小時工作日薪幾百元。臨時工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①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②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在中國,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乃至民營企業中,有大量的臨時工,往往拿著偏少的工資,享受著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他們沒有與用工單位直接發生勞動關系,而是由人才服務公司派遣而來,成為所在單位的“二等公民”。壟斷行業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說壟斷企業的底層職工。又被稱為“壟奴”就是干的多,拿的少,如果干的多,拿的多,心理至少平衡,像那些臨時工、合同工,干的活是正式人員的好幾倍之多,但薪水卻是幾分之一,委實可憐。
企業在臨時性、季節性崗位上都使用臨時工(或稱短工),一旦工作結束,即行辭退。同時,不少企業利用臨時工的廉價勞動力(工資低、無升工、年獎)和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辭退方便的條件,在不少長期需要的崗位上也大量使用臨時工。
臨時工簽訂什么合同
臨時工在法律上稱呼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工在《勞動法》中的名稱為非全日制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臨時工可簽署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臨時工并不一定需要訂立書面合同,不訂立書面合同的,口頭協議必須要有。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即公司)在勞動者正式上班提供勞動的當日起一個月內就應該與勞動者簽署正規勞動合同,并告知勞動者勞動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署正式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賠償自第二月起至第十二月為止11個月的兩倍工資,同時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署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