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農村土地證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土地證上加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辦理土地證的更名手續,需要先辦好房權證過戶、之后才能過戶土地證,如下: 1、辦好房權證后,需帶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土管部門申請測繪、評估,出具測繪圖和評估報告; 2、帶著(1)項材料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因辦房權證已經繳納契稅等費用,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200元即可。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證戶主名字能改嗎
法律主觀:
土地證名字可以更改。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 土地所有權 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首先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后,報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辦理。 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 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原《 土地使用證 》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 戶籍所在地 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證怎么更改名字
1、原使用權人持證為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
2、原使用權人持證為集體土地使用證。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批準同意,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地籍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證更換名字有什么手續
一、根據《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首先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后,報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辦理,土地證,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二、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土地證時,要新的產權證下來了才能辦理,需要的資料有:
1、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2、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
3、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
4、房屋契稅、出讓金(復印件)
5、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6、宗地圖。
三、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如何更改劃撥土地證的名字?
土地證的更名和過戶的流程都是一樣的,要先把土地證對應的房產證先進行過戶或更名后,再辦理土地證的過戶或更名。
辦理土地證相關程序如下:
一、土地證的辦理程序
①土地登記申請
②地籍調查
③權屬審核
④注冊登記
⑤核發或者更換、注銷土地證書
二、所需申報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準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
③圖件(征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
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
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土地登記發證的辦理期限
材料齊全,經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證標準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農村集體土地證改名字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三、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以上是對農村集體土地證改名字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