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哪些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這些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而刑法中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擔任國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條
《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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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屬于什么處罰
剝奪政治權利屬于刑事處罰當中的一種。
【法律分析】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范圍有哪些,對象是什么人
法律分析:一.剝奪政治權利的范圍: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
1.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包括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指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以及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分析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機關,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并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常說的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哪些權利?()
【答案】:A、B、C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①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D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D項缺少“國有”二字,故本題答案選ABC。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僅;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1)適用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關于獨立適用剝奪政治的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限期。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3)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5)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剝奪政治權利情形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對下列兩類犯罪人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從犯罪性質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對其判處的主刑種類。
第二,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從主刑種類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質與類型。
剝奪政治權利時間
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