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具有哪些功能(侵權行為法的調整功能有哪些)
侵權行為法的目的
侵權行為法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侵權行為法是我國專門針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制定的一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具體來說,侵權行為法主要包括了侵權行為的認定、責任承擔、救濟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于侵權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并提出了相應解決措施。例如,在認定侵權行為時,應當考慮到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在責任承擔方面,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判定;在救濟方式方面,則可以采取賠償、恢復原狀等方式進行解決。
此外,侵權行為法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要求其加強對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侵犯人身權利:例如故意傷害、侵犯名譽等;
侵犯財產權利:例如盜竊、搶劫等;
侵犯知識產權:例如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等;
侵犯其他合法權益:例如妨害公共利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
侵權行為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實際工作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處理。同時,應當加強對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有哪些功能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行為法的功能是什么啊?
另外還有學者認為,侵權法的功能還包括創設和催生新的人身權的功能. 侵權法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三個方面 : (一)填補損害。 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侵權法的最初出現就是為了使權利受到侵犯之人得到救濟。因此,侵權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使原告所受到的損害得到賠償。將賠償視作侵權法最主要的功能,這不僅意味著侵權法通過以賠償作為侵權案件的主要裁決種類已實際成為原告獲得損害賠償的一種主要途徑,而且意味著侵權法應自覺地以此為其首要目的和功能。如上所述,侵權法的實質是對法律所規定的某些特定權益實行保護,而保護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只能采用迫使被告向原告做出(經濟)賠償的方式來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三節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侵權行為法,也未在民法通則中專章規定侵權行為,但是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加害人就其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此種賠償采取的是填平原則,即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失。使加害人就其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非在懲罰,因損害賠償基本上并不審酌加害人的動機、目的等,其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因加害人故意或過失的輕重而有不同。 在本文一開始就提到的“齊二藥”假藥事件中,受害人因購買和使用假藥遭受損失而向藥品生產者請求賠償是會得到法院支持的,這種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非財產的損失。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種賠償僅限于實際遭受的損失,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主要目的是在使被害人的損害能夠獲得實質、完整迅速的填補。 需要說明的是,填補受害人損失的方式,在目前來看,已經不限于損害轉移(loss shifting)。損害轉移是指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轉由加害人承擔。此為傳統民法所強調的功能,著眼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以加害人行為的可非難性(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原則,標榜個人責任。 隨著保險制度的出現和發展,損害分散(loss spreading)成為一種新的填補受害人損失的方式。責任保險制度適用的結果是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實際侵權人轉由保險公司承擔,最終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社會承擔。這實際上是在同種危險制造者之間進行社會性的分散,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即損害分散。此種分散損害的方式具有使權利人的的救濟獲得保障和同時避免加害人因大量的賠償而陷于破產或困難之效果。由此,筆者認為許傳璽教授提出的損失分擔作為一項獨立的侵權法功能并不合適,損失分擔應當是填補受害人損害過程中的損失轉嫁的一種方式,具有從屬性;損失分擔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分散風險、保障社會和諧的一種手段,是保險制度的功能,并非侵權法的功能。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制度產生的責任分擔從根本上動搖了自羅馬法以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古訓。 無論如何,這都是侵權法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的體現,意義在于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合理、公正的轉嫁,使損失得到彌補。 (二)預防。 侵權法的另外一個重要的功能是預防損害的發生。損害的不發生或者少發生,顯然比損害發生后再進行責任的分擔更有優越性。傳統的侵權行為法通過規定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效地教育不法行為人,引導人們正確行為,預防各種損害的發生,從而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生活的和諧。 侵權法通過它內在的激勵機制,即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權益損害,那么行為人必須為此而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一點上,侵權法的預防功能是與填補損害的功能相聯系的。對于受害人來講,當損害發生后,是損害的填補;對于加害人來講,損害發生后,是損害的轉嫁,有加害人來承擔此損害(即使在存在責任保險的場合之下,當損害發生后,加害人仍然面臨著提高保費或者終止保險合同的風險)。因此,加害人作為一個理性人,總會盡量避免因自己的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考查,如果預防損害的成本小于預防的(預期)收益,則進行預防就是必要的,因為它是有效率的,此時,行為人作為理性人會選擇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此侵權法發揮了預防損害發生的功能。相反,當預防的成本大于預防的(預期)收益時,則意味著預防行為時無效率的,因此無須預防(如不可抗力等)。 結合本文開頭的案例,如果藥品生產者預期到當其生產假藥、劣藥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使用者損害并因此被卷入訴訟,并且訴訟一旦發生,其將面臨著承擔非常重大的責任時(如巨額的民事賠償,惡劣聲譽、喪失在該領域繼續生存的機會),那么藥廠就要權衡,其制作假藥、劣藥為其帶來的收益多還是可能帶來的損失多,或者是其嚴格生產標準,不生產假藥、劣藥為其帶來的損失多還是預期的收益多,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通過利益權衡,作出對其最為有利的選擇。當其認為違法生產假藥、劣藥為期帶來收益明顯少于其可能面臨的涉入訴訟巨額賠償等風險時,此時其就會選擇嚴格按照標準生產,其就不會違法生產。這個時候我們說,侵權法的預防功能在起作用。假如說,與上面相反,當其認為違法生產假藥、劣藥為期帶來收益明顯多于其可能面臨的涉入訴訟賠償等風險時,此時侵權法應該發揮的預防作用就沒有發揮,或者說現實中的侵權法在預防侵權行為方面是存在嚴重問題的:它鼓勵人們去做壞事。 以上的討論又引出了侵權法的另外一個功能:懲罰。懲罰功能與侵權法的預防功能是息息相關的。 (三)懲罰。 傳統觀點認為,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僅具有補償性,這種損害賠償原則是根據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而確立的(此觀點為大陸法系民法之通說)。“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于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于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 然而,隨社會之進步,市場經濟之繁榮,人們逐步發現僅憑損害賠償的補性不足以平衡平等主體之間失衡的社會利益,不足以維護社會安全,唯有懲罰才足以制止加害者的過分行為。求最終社會之公正。 多數學者認為懲罰應當是侵權法一項功能。 學者也有不同意見,許傳璽教授則認為懲罰不是(美國)侵權法的主要功能。由陪審團和或法庭依據侵權法所做出的賠償裁決通常僅限于原告所遭受的實際有關損害(有時也可以包括原告的訴訟費用);因此,很難說在賠償之外,侵權法對被告另有懲罰的目的和功能。當然,在極少數情形下,法庭可以指示陪審團做出由被告向原告償付遠超出原告所受損害的賠償數額,即所謂的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以加強對有關侵權行為的遏止和懲戒。但是,由于判例法或制定法對此類情形通常有非常嚴格的限定,如要求被告存在“惡意”(malice)、被告行為“惡劣”(outrageous)等等,陪審團和或法庭通常極少做出懲罰性賠償的裁決(雖然由于懲罰性賠償通常更易引起媒體和公眾的興趣被廣泛報道和傳播,從而造成此類裁決相當普遍的假象)。另外,作為一種調節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權益的部門法,侵權法畢竟屬于私法的范疇,而不屬于以國家機器為主導的公法領域。
一、單項選擇題 1. 侵權行為法是作為( )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 A.民法 B.刑法 C.行政法 D.經濟法 2
侵權行為法是作為民法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因此,答案選A。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定各種侵權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其功能主要是填補損害,使受害人得到補償,同時,也促進和保障人們從事各種合法的民事活動。侵權行為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民法中的物權法、合同法等共同構成民法的核心內容。侵權行為法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侵害財產權、侵害知識產權、侵害人格權等民事侵權行為以及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法具有相對獨立性,它與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范不同,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侵權行為法是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與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范不同;侵權行為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與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不同;侵權行為法的法律責任具有相對獨立性。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它與無過錯責任、共同責任等法律責任形式不同。侵權責任具有相對獨立性,它與無過錯責任、共同責任等法律責任形式不同。
因此,答案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