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判決要多久(檢察院起訴后大概多久能開庭)
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再到法院多久判決書下來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2、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3、如正常的案子,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一般在5個月內可以審判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到法院最快多久宣判
兩個月內宣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宣判是宣告判決的簡稱。是法院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宣告對案件的判決。我國法律規定,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公開宣判。
檢察院與法院的區別如下:
1、所屬機關不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2、職責不同:法院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檢察院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作為控方出庭。
3、上下級關系不同: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的詐騙罪從被拘留到檢查院要多久的時間,再到法院判決有沒有具體規定的時間限制
普通 的詐騙罪,到檢察院通常三個月左右,到法院通常5-6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序,會更快一些。具體的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一步聯系。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還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時,騙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對象,如騙取銀行的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騙取出口退稅的,就不能定本,而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處理。假冒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注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一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一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刑事案件檢察院起訴后多長時間法院能判決
如果被告人認罪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最多在一個月半就做出判決。如果被告人不認罪,走普通程序,普通審判程序審限6個月。如果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或法院準予延期審理的,可能延長2個月。不過案情清楚的,一般不會延期。總之,要么一個半月,要么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