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去哪里仲裁(經濟糾紛仲裁好還是起訴好)
和單位有經濟糾紛找什么部門
經濟糾紛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相較訴訟速度快、程序簡便、經濟、但是仲裁屬于民間機構,國家不能保證對方一定可以按照結果來執行,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如果調解失敗就只能上法庭了。
一、經濟糾紛找什么部門比較好
仲裁相較法庭訴訟速度更快、程序更簡便、更經濟、但是仲裁是屬于民間機構,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如果調解不成就只能對簿公堂了。但是上法庭訴訟所花的時間和精力比仲裁調解多得多。因此,不是萬不得已一般不優先考慮法庭訴訟。
二、什么是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狀,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無法通過正常的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書面訴訟文書。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后并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復的書狀。
三、什么叫做仲裁
1、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直接上法庭對簿公堂。應當以調解為主,可以先找一個仲裁機構,如果找了沒有用,再考慮對簿公堂。但是法庭訴訟肯定比仲裁來的麻煩。
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機構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選擇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機構。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仲裁成本考慮,一般不宜選擇國外的仲裁機構。這是因為:國外仲裁機構路程較遠,來回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時間上也較難掌握;其次,國外仲裁機構仲裁費用高昂,許多國家的仲裁員按時間收取仲裁員酬金;另外,語言溝通較為困難,而法律上的陳述又不能有半點含糊,故交流難度也較大,必須專門聘請外語翻譯,支付昂貴的翻譯費。相對而言,中國的仲裁機構經過這些年的發展,不但已經有充分的能力處理各種各樣的糾紛,而且在仲裁員隊伍建設和硬件設施上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所以當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國內的仲裁機構。2、選擇大城市的仲裁機構。當事人在選定國內仲裁機構時應當優先考慮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大城市仲裁機構,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經濟發達,仲裁機構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經驗豐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機構條件優越,仲裁員隊伍整體素質高于中小城市,是案件高質量審理和裁決的有力保障。硬件設施和秘書人員的配備能夠更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對便利,便于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3、選擇就近的仲裁機構。確定選擇一個仲裁機構后,就由這個仲裁機構來安排和組織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于當事人來說,就要按照選定仲裁機構的規則以及通知、安排來參加仲裁活動。如果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距離當事人所在地很遠,那么就可能帶來很多不方便的情況。所以當事人可以選擇所在地或臨近的仲裁機構,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參加仲裁活動的成本,也使當事人不用來回奔波于兩地。如果以上三點仍然不足以讓當事人決定選擇仲裁機構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基于信任選擇信譽較好的知名仲裁機構。另外當事人應注意將選定的仲裁機構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寫明,例如“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以上便是就“當事人如何選擇仲裁機構”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經濟糾紛申請仲裁流程
法律主觀:
申請經濟糾紛仲裁,首先您應向 仲裁委員會 提交 仲裁申請書 寫明相關內容,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之內會向您和您所在單位發出相關的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您所在單位,并要求其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在仲裁開始前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即進行仲裁。
法律客觀: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在開庭前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個人經濟糾紛向哪里仲裁呢
法律主觀: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法律客觀:
《勞動仲裁法》第二條第一款一、二、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經濟糾紛找誰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糾紛后有5種解決途徑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一、雙方協商和解;二、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工商行政部分申述;四、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去仲裁;五、搜集證據材料去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糾紛找什么部門處理
一、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經濟糾紛找以下部門解決:
(1)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如果經濟糾紛有調解仲裁協議的,可以到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二、申請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仲裁申請書;
2、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攜帶原件供核對;
3、身份證明文件;
4、須列明委托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并注明授權日期;
5、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好
經濟糾紛找最好去找法院直接進行起訴。
經濟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解決。仲裁相較法庭訴訟速度更快,程序更簡便;更經濟,但是仲裁是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
也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經濟糾紛有調解仲裁協議的,可以到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好
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經濟糾紛有調解仲裁協議的,可以到約定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如果涉及爭議引起治安糾紛或者民事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報警處理的。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