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效力如何認定(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正確方法)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是無效的嗎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是無效的。但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無效,而不導致該協議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事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 債權轉讓 的通知義務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边@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關于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爭議,但在如何認定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筆者針對此問題略做探討。
二、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強調通知義務的完成必須在訴訟之前。
三、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和主體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的義務,那么為了受讓人自身的利益,受讓人應當可以進行“通知”,否則,在受讓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并且已經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進行“通知”將直接妨礙受讓人利益的實現。受讓人將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過多的訴訟對受讓人來說風險太大,因此,將絕少有受讓人愿意受讓債權,債權轉讓制度將僅僅是制度,而不會被市場所采納。況且在受讓債權后,受讓人已經具有債權人的資格, 因此,認可受讓人在原債權人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通知”。
法律客觀: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并非影響該債權轉讓的效力。只要債務轉讓協議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那么該協議就是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未及時履行只是使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它并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效力與通知債務人是否有關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效力與通知債務人有關。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要怎么認定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要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
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當債權轉讓協議滿足上述條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目的就是轉讓人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取得債權請求權。因此受讓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需要確保債權轉讓協議有效外,還需要確保轉讓人已經將債權轉讓通知書發至債務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