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不是屬于優先債權(工程款是否屬于優先債權)
破產程序中工程款優先權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我們知道一般在辦理業務的時候會發現會員比普通需要辦理業務人員,是有優先辦理資格的。一、破產程序的優先受償如何實現1、應將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放在第一位;2、參加破產的費用應放在第二位;3、破產費用應在第三順序位;4、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應放在第四順序位。二、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權的情形1、對債務人享有已經生效債權并且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在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債權。因為,此類債務的產生是在有擔保的前提下產生的,且已經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實務中的做法是優先于其他債權人來受償。此之稱為有擔保權的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可優先撥付受償。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是一種非正常的支出,若債務人能償還的話,債權人的這筆費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優先受償。此之稱為參加破產費用之優先受償權。實務中,債權人參加破產的費用常常和破產費用相聯系。3、破產程序開始之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中產生的費用,以及為破產財產進行訴訟和辦理其他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優先受償,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4、在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因為,在企業破產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中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風險,破產企業在整頓期間新欠債權人的債務應當予以優先受償。此之稱為整頓期新欠費用優先受償權。但是,整頓期間,新欠稅款,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仍應當按一般清償程序處理。三、破產程序的優先受償權特點1、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2、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3、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于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于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4、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序得到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筑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就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的批復》對《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條的適用作出了解釋。《批復》第三條對承包人的優先的范圍即建設工程價款作出了規定,1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包括已經支出的和未支出的但應當支出的部分,2承包人已經為建設工程支出的材料款等費用,3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受到的損失不屬于工程價款,對于上述兩種情況,作為承包人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執行中,對具有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申請執行人(以下簡稱申請執行人)權利相應的保護。①無需登記,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為法定的優先權。申請執行人工程價款優先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是一種法定的優先權,無需當事人作出約定,直按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申請執行人這項權利只要條件成就,是法定的優先權。②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優先于具有抵押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和其他債權,如果對同一建設工程發包人作為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為了籌措建設資金,可能會以該建設工程作為抵押物而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而在該建設工程上設立抵押權,或者該建設工程還欠其他債務。金融機構、承包人、其他債權均向人民法院起訴,且都已進入執行階段,而該建設工程變賣后不足以清償其所欠債務,人民法院不是采取參與分配的方案執行該建設工程,而是保護承包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工程價款優先于金融機構作為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和其他債權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受清償。③對申請執行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限制1)、申請執行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受到時間限制《合同法》對于承包人作為申請執行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批復》明確規定該期限為六個月,即申請執行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約定的竣工之晶盧計算為六個月,逾期,則申請執行人將喪失該項權利。2)、申請執行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的權利,不論其是否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對承包人作為申請執行人墊資問題的探討,本人認為,墊資應當納入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的范圍。其理由,在現實生活中,建筑行業為了對外承攬建筑業務,工程帶資、墊資,或者以先建后付的付款方式形成,或者通過履約保證金的方式實現,作為承包人墊資是建設行業的慣例,發包人在發包工程時先付給少部分備料款或按工程進度付款,作為承包人的申請執行人的墊資已經物化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理所當然屬于工程價款,應該在執行中優先受償。
拖欠工程款屬于什么糾紛?
我們知道,工程款是對工程建設來說是很重要的,工程款不到位會產生很多問題,特別是拖欠工程款,那么拖欠工程款屬于什么糾紛呢?
一、拖欠工程款屬于什么糾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所以,惡意拖欠工程款,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
欠付工程款的糾紛是否屬于債權之訴
債權之訴是指債權人因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拖欠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程款對于施工方來說是債權,所以是屬于債權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工程款糾紛有哪些呢?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
5、質保金糾紛
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
6、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
7、包含工期延誤的工程款糾紛
這類糾紛較為復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復雜。
三、如何防范工程款糾紛?
1、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承包企業很難攬到工程,所以對工程項目格外珍惜,這容易形成一種志在必得的心理,這種心里促使對合作伙伴誠信度考察的忽視,則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錢的結局。慎重選擇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資信能力對承包企業的權利實現是至關重要的,故必須對合作伙伴的情況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東構成,企業信譽如何,有無違約記錄,對外負債,主要固定資產現狀如何,項目資金的來源、到位及監管情況等等。
2、審查建設手續
有些建設工程項目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建設方的建設意圖超越審批范圍,如果承包方不問青紅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礙。例如,規劃部門規劃建五層,而發包方卻想建到五層以上,這樣,如果承包方按發包方意圖建設,建設過程中很可能遭到規劃部門勒令停工,承包方勢必進入僵局。再如,規劃部門規劃建五層,這樣,如果承包方按發包方意圖把樓建設到五層以上,事后,該工程被城建規劃部門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張五層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難度。
3、請專業人員把好合同關
合同是承包方實現權利的最重要的憑證,合同是否規范、表達是否準確、嚴密、詳細對承包人來講十分關鍵。有的人常常認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沒有什么可以發揮的。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建設部推薦的格式文本是為了雙方訂立合同方便、規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選擇的條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條款待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填寫。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續
相當一部分工程款糾紛的承包方由于手續不完善,無法取得證據,給對方可乘之機。這種情況下處理糾紛就很被動。故施工過程中,手續一定要完備。比如,工程圖紙設計的更改、選材的變更、施工項目的增加等變簽單一定要有對方施工代表、監理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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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是否列入破產債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若發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有權與發包人協議將建設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 計算。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擴展資料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于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于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