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是否能辭職索賠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是否能辭職索賠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降薪勞動者可以辭職并索賠。
調崗降薪屬于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依法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達到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便采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
勞動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選擇一下幾種解決途徑:
1、在發生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情形時,勞動者首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
2、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工資。
3、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相關證據,比如錄音、郵件、公司蓋章文件等,以便在發生爭議后能夠做到有理有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降薪調崗迫使員工辭職可以獲賠嗎
降薪迫使員工辭職是否可以獲賠。得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若公司存在有特殊因素如疫情導致公司降薪的,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不予賠償。若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獲得賠償;
2、若公司以虧損為由,通過降薪的方式逼迫員工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員工對賠償數額不滿意的,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公司可以給員工降薪嗎?
公司可以給員工降薪,但是不能隨意降薪。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是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的部分,未經員工同意不得調整,需要調整的必須告訴員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一致,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企業降薪辭職可以獲取賠償嗎?
企業降薪辭職可以獲取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擅自降薪,員工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公司采取合理方式降薪員工離職則不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強行調崗員工可以拿賠償嗎
一、單位強行調崗員工可以拿賠償嗎
1、單位強行調崗員工是否可以拿賠償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如果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2)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員工調崗的話,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么辦
公司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的處理辦法如下:
1、發生公司惡意調崗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時,建議勞動者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
2、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公司給員工調崗降薪辭職有補償金沒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未同意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 解除勞動關系 并 支付經濟補償金 。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