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最高院規定會把債務的主要責任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可以通過立遺囑來要求繼承人承擔債務,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遺囑是具有強制性的,要嚴格按照遺囑執行。
【法律分析】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由的處理方式是先確定遺產、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等。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如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是由于家庭由于而產生的,那么就需要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雖然債務的簽名可以只有被繼承人一個人,但是這不是推脫責任的理由。被繼承人債務主要有買房的房貸,買車的車貸有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多個繼承人對債務承擔的責任應由誰承擔
多個繼承人對債務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具體如下:
1、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
2、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先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每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承擔方式: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但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其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
當一個人去世后,其遺產如何處理,特別是其債務如何清償,是許多人都關心的問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本文將探討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及其相關的法律依據。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優先清償順序: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優先清償其法定繼承人的債務,如未償還的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
2.按比例清償:對于其他債務,如債權人的債務,應按照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比例進行清償。
3.遺產不足以清償的: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剩余債務不再清償。
綜上所述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是為了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合理地分配給法定繼承人,同時也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在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確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以上法律條款明確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原則和相關規定,為處理此類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繼承法關于債務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
1、限定 繼承 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 繼承人 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 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 法定繼承人 又有 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 債務清償 。遺贈就是被繼承人將財產贈送給非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 》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若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 遺囑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之前,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 怎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 ,若無法確定清楚債務范圍的話,那么對債務的繼承就有可能產生問題。這對繼承人來講是很不利的。當然,通常情況下,繼承人繼承的債務是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務繼承人要承擔嗎,債務承擔的原則
債務繼承人要承擔,債務承擔的原則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償還;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債務承擔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移轉;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綜上所述,繼承人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不僅要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要承受被繼承人所留的債務,但是償還債務和繳納稅款以實際繼承所得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繼承人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前提是以接受繼承為原則。即被繼承人需要償還的債務以繼承的實際遺產為限,超出繼承部分的債務可以不用償還,但是被繼承人自愿清償的除外。對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有些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一定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