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最新待遇(大部分喪失勞動怎么辦)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能辦病退嗎
法律分析: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能辦病退,但要達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硬性規定的病退年齡。根據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有什么賠償
勞動者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享受病殘待遇,即勞動者可以按規定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勞動者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還可以依法享有退休待遇,去申領退休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喪失勞動能力能領低保嗎?
一、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只要滿足低保申請條件,是可以申請低保的。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標準;
(三)在職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標準。
二、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三、勞動能力喪失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的傷殘鑒定根據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和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致使機體功能障礙,經一段時間的治療痊愈后,其勞動能力可以恢復;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造成的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治療仍不能恢復或僅能部分恢復。
(一)按持續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
1、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后,盡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愈,而呈頑固性與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二)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
1、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2、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他較輕工作而無損于健康。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何領取撫恤金
可以。
1、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2、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3、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2]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
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辦病退嗎
能。
1、大部分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能夠辦理病退,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若男性未滿50周歲、女性未滿45周歲,并且經過本人申請也可以辦理,經市勞動保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并且在在職期間按照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2、此外,如果屬于失業狀態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也是可以辦理病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