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60老人)
企業不發高溫費屬于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對于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室內作業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不發高溫補貼是違法行為
對于不按規定發放降溫費的企業,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可依此解除勞動合同,其違約責任由單位承擔,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但也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有高溫補貼,類似于做辦公室的文員,意思就是工作溫度只要不超過33攝氏度就不能要求高溫補貼。對于環衛工人,快遞員,還有其他夏季在室外工作的這些勞動者應該都是有高溫補貼的。
高溫還有哪些福利?
1、達37℃以上,下午暫停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高溫作業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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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
在規定了高溫費的條件以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企業應該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你好,我是江蘇普騰停車設備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為什么不發高溫費呢?
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注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于違法行為。
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單位不發高溫費是否違法,需要視情況而定:
1、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
2、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補貼具體發放標準是什么
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度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3、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度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企業不發取暖降溫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而不發放的,屬于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依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于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