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算共同財產(chǎn)嗎(女方陪嫁屬于共同財產(chǎn)嗎)
陪嫁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
陪嫁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需要結合以下情形分析:
1、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那么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于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chǎn)。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后給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確表示該嫁妝僅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那么會被認定為該嫁妝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現(xiàn)實生活之中,不少家庭在子女結婚的時候,都會給予彩禮、嫁妝,根據(jù)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如果嫁妝是在已經(jīng)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才給的,那么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那么嫁妝會被默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女方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律主觀:
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財產(chǎn)原則上夫妻均分,雙方若對于夫妻財產(chǎn)有特別約定的話,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女方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律分析】: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在法律上,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性質應認定為贈予行為,是單獨贈與新娘個人的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清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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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物品屬于女方個人財產(chǎn)嗎
陪嫁的物品不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tǒng)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chǎn)。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nèi),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1)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陪嫁財產(chǎn)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時,娘家所贈與的財物。對于陪嫁財產(chǎn)的權屬性質,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按共同財產(chǎn)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割。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chǎn)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chǎn),是父母贈與的財產(chǎn),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除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理由如下:
1、關于贈與行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陪嫁財產(chǎn)的贈與人和受贈人非常明確,除特別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因此該類財產(chǎn)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chǎn)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chǎn)就是其個人財產(chǎn),男方購置財產(chǎn)就是男方的財產(chǎn),這是毋容置疑,天經(jīng)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從出資情況分析。陪嫁財產(chǎn)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親屬,少數(shù)也有其個人婚前的收入,故該財產(chǎn)屬個人財產(chǎn)更為合理。
4、對陪嫁制度作歷史分析來看,也屬妻子個人財產(chǎn)。在羅馬早期,嫁資作為一種贈與,丈夫并不負返還的義務。那時風俗純樸,丈夫休妻并不多見,同時休妻應征得親屬會議的同意并且照例給妻子適當?shù)呢敭a(chǎn),使其能維持正常生活。以后社會風氣變壞,丈夫休妻的現(xiàn)象增多,且經(jīng)常不顧親屬的意見,僅允許妻子帶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長或其本人等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也為了防止有些人借結婚之名騙取婦女財物,在設定嫁資時常常用要式口約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長在婚姻終止時承擔返還嫁資的義務,即做出返還妻子財產(chǎn)的保證,即所謂的“妻財保證”。 筆者比較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除特別約定外,陪嫁應屬于妻子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