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不給工人繳納社保怎么辦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怎么處罰
單位不交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公司不給員工購買社保該如何處罰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繳納。即使通過約定來放棄繳納社保,也不能免除單位的責任,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社保是可以中斷的,只要累積繳納足夠的年限就可以了。
按照相關法律上的規定,員工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那么是需要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如果公司不及時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話,因此員工將享受不到一些權益,特別是工傷保險待遇。
實踐中,企業要是不交社保的,就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而且,你在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發現對方不給你買社保的,那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需要走下面的步驟:
1、首先需要你準備下面幾種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費用60元;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后,一般上,公司不想承擔員工社保的,就會要求你們都簽不交社保保證書的,要是因此沒有交上社保,而后又在工作中受傷而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的,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當然,要是社保權利被侵害的人較多的,建議就是可以委托一兩個專業律師參加仲裁,或是在最后委托他們去參加訴訟都可以。
還需要注意地是,現在很多員工因為擔心購買社保自己拿到的工資會變少,所以在公司不給買社保的時候,也不反對,其實這是不對的。社保對于任何一個員工來說都是重要的,所以,要是你因為這個去申請勞動仲裁了,如果涉及的利益較多的,建議可以找個擅長解決勞動糾紛的律師介入處理。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私人老板不交社保怎么辦
法律分析:私人老板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征收機構或人社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該私人老板,不繳納公積金的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舉報要求單位補足。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我在私企工作了十幾年了,公司一直沒有給買過社保,請問該怎么辦,工資也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新《社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作出更多的強制措施。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但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處以罰款,而且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可以向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保證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收。
工廠不給員工買社保應該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必須辦理社保原因: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后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在私企上班,不給交五險一金怎么辦呢?
遇到這樣的問題在之前應該來講是司空見慣的,但是在今后尤其是通過社保稅改以后,企業單位想要逃避稅務部門的征收,其實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甚至來講企業單位還要因此而承擔一定的風險,所以說絕大多數企業單位只要和自己的員工建立了長期化的全日勞動合同關系,他都會依法正常的給員工繳納社保待遇。
所以說今后作為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那么在繳納社保這個問題上,將會變得越來越規范。因為本身稅務部門在全國范圍之內的征繳力度都是最強的,這是毫無疑問的,所以說通過社保稅改之后,那么由稅務部門完全征收社保待遇,一定程度上確實是為我們的員工帶來了一定的好處。
社保稅改不單單是針對于企業在職職工全員繳納社保,同時還要求企業單位必須要按照員工本人的實際工資為基數來建立社保的繳費基數,那么這樣一來的話實際上作為員工來講,在繳納社保待遇方面,相對來說就可以提高自己的平均繳費標準,那么對于自己今后所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會有一個實質性的幫助。
今天我們在題目當中所提到的是私營企業單位工作的15年沒有繳納社保,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我們想到的應該是通過面對面和企業單位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因為通過協商的方式對于雙方來講都是比較有利的,同時在經過社保稅改以后,那么企業單位想要逃避不繳納社保的情形,根本是不可能的一件事情,所以說通過協商應該能有一個最有效的結果,當然這個結果如果說不令你滿意的話,我們還可以采取別的方式來解決和處理這個問題。
那么一般情況下協商無果的前提下,我們是可以申請一個勞動監察來處理這個問題,因為社保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它是有責任和義務來核查企業單位是否給自己員工正常去參保社保待遇,所以說從根本上來講勞動監察部門是有這樣的義務的,那么我們在舉證之前只需要提供有利的證據,比如說勞動合同書或者說是每一年的工資表,那么都可以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如果情況屬實,那么勞動監察部門也會按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業單位來進行。
在補交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和企業單位應當所承擔的費用都應該一定有企業單位來承擔,當然過去這15年的過程中,那么我們個人應當承擔部分的費用應該是由我們個人承擔,你可以一次性把這個錢交給工作單位,也可以和工作單位協商,在今后每個月的工資當中扣除都是可以的。那么這樣的話,你就可以正常享受到,企業單位繳納社保的待遇了,同時對于你來說將來也可以享受到一份養老金的待遇。
私人老板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私人老板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賠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
未繳納社保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征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