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地嗎(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有效嗎)
勞動合同爭議是否適用約定管轄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約定管轄無效,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請問勞動合同上約定仲裁需要到公司所在地合理嗎
法律分析:不合理。對于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都有管轄權;不能約定僅有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管轄
【法律分析】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對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法律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與意思自治,對個人權利的讓與或放棄皆寬容對待。但勞動法律關系不同,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對用人單位具有財產、人身依附性,難以就合同內容提出變更。圍繞勞動爭議管轄,為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程序權益,具有社會法特質的勞動立法強化國家干預,賦予勞動者一定的管轄選擇權。勞動合同中關于約定管轄的格式條款,表面上沒有違背勞動爭議法定管轄規定,實質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排除了勞動者的管轄選擇權,因而是無效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二審”的處理機制,管轄權的確定皆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具體而言:在勞動仲裁前置階段,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