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大還是監事大(執行董事大還是監事大呢)
執行董事和監事誰的權力大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由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的職務,所以執行董事的權力要比監事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和執行董事哪一個權力更大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權力比監視更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由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的職務。而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董事大還是監事大
法律主觀:
執行董事和監事都是公司組成機構中的重要組成人員,對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其權利義務是互相配合、相輔相成的。執行董事負責的是公司的決策、計劃等執行;而監事負責監督其履行職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大還是監事大
法律分析:要對執行董事和監事在公司的地位進行比較,您首先需要了解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定義、產生和職權范圍,以此進行判斷。此處所講的執行董事僅限于《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關于職權范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范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范圍相較,側重點同,前者側重于公司決策執行與管理,而后者側重于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
因此,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執行董事和監事是公司內部的平級機構,是不論地位高低的,無法比較誰大誰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董事和監事誰的權力大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和監事是公司內部的平級機構,是不論地位高低的,無法比較誰大誰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和執行董事的大小
執行董事更大。監事和執行董事都是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重要角色,但其職責和權利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兩者的職責和權利的簡單介紹:
1、監事是公司實行監督管理的最重要機構之一,主要職責是對執行董事和經理的業務管理行為及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2、執行董事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之一,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依據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決策,并向股東和監事匯報經營情況。
3、因此,相對于監事,執行董事通常具有更大的執行和管理權力,并且要求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和經驗,能夠領導團隊推進公司的戰略目標和經營計劃的實施。
監事與執行董事誰大
監事與執行董事誰大?
一、監事與執行董事誰大
監事與執行董事無大小之分。
執行董事和監事都是公司組成機構中的重要組成人員,對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其權利義務是互相配合、相輔相成的。執行董事負責的是公司的決策、計劃等執行;而監事負責監督其履行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監事和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嗎
監事和執行董事不可以兼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是直接對股東會負責的,監事與董事是平行的,監事的職責之一就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因此,從監事的職責看,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不能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就明確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公司監事可以是股東嗎?
公司監事可以是股東。
我國《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東充當公司監事,只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
監事的產生是由股東決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是企業法人,那么這家作為股東的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一名人選,以派往你公司擔任監事。但監事不一定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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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的權力大。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執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由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的職務,執行董事的權力要比監事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股東可否擔任執行董事,和監事相比,誰職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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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擔任執行董事,但是執行董事的職權要小于監事。監事是公司的最高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董事會和管理者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執行董事則是公司的行政機構,負責實施董事會的決定,并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