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已經判緩刑二審需要開庭嗎
法院判緩刑要開庭嗎
法院判緩刑需要開庭審理,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開庭審判,對于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顯然是已經確定其犯罪的,所以應當開庭。有期徒刑緩刑的條件即犯罪分子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并且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一、法院判緩刑要開庭嗎法院判緩刑要開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有期徒刑緩刑的條件有期徒刑緩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提醒,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三、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如何確定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的確定需要遵循如下規則: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審需要開庭嗎
法律分析:二審不是必須要開庭審理,可以開庭也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二審不服申請再審需要開庭嗎
再審不一定必須開庭,可以書面審理。如屬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必須開庭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2、可以不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3、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具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審理。
4、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二審完的再審是否開庭審理,根據實際情況不同要求也會不一樣,建議大家在再審的時候可以結合自己的需要來決定案件是否要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判了緩刑二審也要到庭嗎
一審判了緩刑二審也要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院一審緩刑已釋放,檢抗訴,二審要哪時候開庭呀?法院會當庭宣判嗎?這期間還會被羈押嗎?謝謝回答
法院一審緩刑檢抗訴,二審要到上級法院審判,不會當庭宣判。這期間不會被羈押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案件二審在一審法院開庭意味著什么?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