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勞動仲裁后又提起訴訟(經過勞動仲裁后又提起訴訟的有時間限制嗎)
仲裁之后還能提起訴訟嗎
一、仲裁之后還能提起訴訟嗎
1、仲裁之后還能提起訴訟。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勞動仲裁裁決起訴法院的流程是什么
勞動仲裁裁決起訴法院的流程,如下:
1、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并提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后,作出受理決定的在7日內立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的意味著自動撤訴;
4、在立案后,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15日內,要提交答辯狀給法院;
5、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在立案后,法院組成合議庭,安排好合議庭的人員告知當事人;
7、法院安排好開庭時間和地點后,通知當事人和起訴參與人;
8、到了當庭當天,法院開庭審理,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等訴訟程序;
9、法院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后怎么去法院起訴
一、勞動爭議仲裁后要去哪里起訴
對裁決不服的,要從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一)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三)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后要去哪里起訴?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后,沒有解決問題而需要重新起訴,訴訟有很多事情做,最好找個專業律師來協助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后更需要找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建議您可以找律師幫助自己維權。
個體戶被勞動仲裁被駁回了,又起訴老板,怎么辦?
一、勞動仲裁駁回起訴程序是怎么樣的?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
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要看仲裁裁決的性質。
(1) 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
A、適用范圍: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且標的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包括涉及多項的,每項標的額均未超過)
b、因執行國家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B、生效時間: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15日內起訴(未規定法院級別)
D、撤銷裁決
a、用人單位申請
b、收到30日內
c、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與民訴二審同
d、調解:
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證明裁定撤銷條件:(類似于不予執行的條件)
I、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II、 違反法定程序
III、 無管轄權
IV、證據偽造
V、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VI、 仲裁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的
f、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準予撤銷的裁定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但中院駁回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勞動爭議解釋3》)
(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但并不妨礙當事人主要指勞動者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起訴)
E、 當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級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勞動者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F、 執行與撤銷
a、 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b、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申請或者其撤銷申請被駁回的,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
其中,若其為被駁回,用人單位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c、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2) 非終局裁決
A、 適用范圍:終局裁決以外的情形
B、 生效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15內未提起訴訟,生效
C、與訴訟的銜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調解后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嗎
達成協議調解書送達的不能提起訴訟,但可以申請再審。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調解書的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勞動仲裁后如何進行訴訟
法律分析:由于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程序如下:
1、首先寫一份起訴狀,主要說明是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因此提起訴訟。
2、其次準備相關證據,匯總成一個證據清單。
3、然后把起訴狀和證據、證據清單一起,到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立案,交受理費。
4、等待法院進行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糾紛先仲裁后起訴
勞動仲裁是我國法律為了保護一些弱勢群體而出現的一種方法。許多勞動者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都會選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且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中,有著明確的流程和說明解釋。幫助弱勢群體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是還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勞動仲裁的過程。那么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嗎?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嗎
一、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嗎
1、勞動爭議需要先仲裁后訴訟。
2、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的情況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先向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之后才能提起訴訟: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勞動仲裁的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關于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的這個情況需要看當時的情況。有的時候就必須要先仲裁后訴訟。而有的時候就不必。針對此類情況我國法律逐漸的完善自身的約束力,因為法律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所以說應該先了解一下自身的實際情況,再選擇應該選用那條法律條例為自己維權。
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該如何處理?
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注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在某地,而勞動者在另外一個地方工作為名,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把案件退還給單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門。當有的勞動者沒簽訂合同的時候,按事實勞動關系發生地為管轄地來申請仲裁。
對于勞動者來說,或許可以鉆這個空子,當一個單位不正規的時候,沒有合同,而這個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又是要經常在外地跑的,比如業務員、工程師等等,那么勞動者就可以隨便找一個地方申請勞動仲裁!這個時候單位想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要舉證勞動者應當而且實際上是在單位所在地工作的,但是因為單位沒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無法舉出勞動者在單位所在地工作的證明,那么就以勞動者的主張為準。也就是說,這條實際上限制了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所在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