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哪些情況能夠雙倍返還購房款
雙倍返還購房款
法律分析:雙倍返還購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的不誠信或者是欺詐行為所作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這種規定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雙倍返還購房款的七種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雙倍返還購房款七種情形
法律分析: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六、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購房者請注意!以下情況可要求雙倍返還房款
買房過程中經常會碰到各種糟心情況使買房成為一件麻煩事。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賣房退還購房款、利息,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購房款,那么究竟是哪些情況呢?
【問題】雙倍返還購房款的情形包括哪些?
【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2-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雙倍返還購房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雙倍返還購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 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 開發商欺詐 或者惡意違約行為作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 房地產開發企業 (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 房屋所有權 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解釋》所針對調整的對象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的”商品房”,對于“公房”和“二手房”來說都不適用。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在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對此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讓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款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是會支持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