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有親屬關系是否可以結婚
親屬關系是禁止結婚的嗎
法律主觀:
不是所有的親屬關系都禁止結婚。只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另外結婚還必須是雙方本人自愿的;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以及沒有重婚的情形。
根據2024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國民法典 近親是否可以結婚
法律主觀:
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現在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不管多少年都不會轉為共同財產的,但雙方可以約定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么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么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原則上是屬于共同共有的,但是基于當事人的特殊關系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后個人財產就產生了。,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婚姻無效。但分居是訴訟離婚判離的條件。在分居離婚案件中,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親屬關系是禁止結婚的嗎
一、親屬關系是 禁止結婚 的嗎 親屬關系是禁止結婚的。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 民法典 》中的規定,男方 結婚年齡 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 結婚的條件 有兩個: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 二、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下列兩種: 1、因脅迫而結婚的,被脅迫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 結婚登記 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要是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比較近,就有可能導致生育的子女出現較多的問題。不過如果父母雖然有一定的血緣關系,但是已經比較遠了,超過了法律上面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則還是允許結婚的。但從生物學上面來看,生育子女患病或者畸形的概率,相對沒有血緣關系的男女,其實還是蠻高的,這點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法律主觀: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的情況還包括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
法律客觀: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δ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治愈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δ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禁止一定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Χ。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