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方是誰)
工傷認定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 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 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證人證言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對于工傷認定的申請,其中的流程是包括證人的作證的,但如果證人作假,那么他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勞動者在受傷后,如果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根據以上所述的流程進行,同時相關資料和證據需要保存好,以便于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一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的賠償流程如下:
1、單位繳納過工傷保險的,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項目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當然如果公司繳納的社保基數低于勞動者工資標準導致存在差額的,則相應的差額部分應該由單位承擔;
2、單位未替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開戶的,所涉及的所有賠償應全部由單位承擔;
3、單位替勞動者辦理過工傷保險登記但未繳納保險費用的,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能及時補繳的,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由社保部門和公司協商承擔,補繳之前發生的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是指應該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舉出主要的事實根據,以證明其確實存在,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對于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應綜合判斷:1、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舉證責任應由勞動者承擔。2、受傷害事實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3、受傷原因舉證責任應在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你知道工傷認定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嗎
法律分析: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不承認是工傷如何舉證
法律主觀:
單位可以依法提供下列證據來舉證職工的傷害不是工傷: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鑒定結論;職工受傷時的物證;受傷時的影像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其他的職工的證人證言等。
法律客觀:
《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