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以下哪幾個選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以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和職工的意愿,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件;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未約定固定期限或者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屆滿,但繼續使用該勞動合同的;
3、工作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約定,實習期限不超過6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完成一定工作后終止合同的;
5、季節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只在一年中的季節性工作期間使用的。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形式。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期限或者約定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時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但是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將自動續延。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續簽手續,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也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類型
法律主觀:
合同是我們生活必不可少一個文化,當然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也不例外。勞動合同主要用來規制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一、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二、勞動合同期限簽訂情況《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的后果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除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未滿需要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外,不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員工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4、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幾種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自己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才有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分類
勞動合同根據期限,可以劃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并且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