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適用程序(被告下落不明適用的審判程序)
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應該怎么樣辦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該案無法審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我國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的解釋》第188條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在案件中,如果韓某涉嫌誹謗罪,本罪作為自訴案件,你可以將其起訴至區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在審理過程中,韓某突然下落不明,區法院說服你撤訴,你拒不撤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某侵占案法院在庭前審查時,發現被告人潛逃,下落不明,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A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故本題答案選A。
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的認定包括表象內容和實質性內容:
1、表象內容: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
2、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范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系的人或組織聯系不上其人并且關鍵聯系人不知其下落。
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主體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特別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蹤的生效判決書,是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證據。
第二個是公安機關: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第三個是村(居)委會:當地的村(居)委會做為村(居)民自治組織,在對自己成員基本情況的把握上,相對于公安機關及其他任何組織來說,更具優勢。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也最具真實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怎么辦
法律分析: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八)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
(九)不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后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撤訴,原告能繼續保全財產嗎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如何處理
一、具體流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開庭審理時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用公告送達,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原告能夠提供準確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導致無法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此種情況一般適用公告送達。另一種情況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實、不準確或者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導致無法送達法律文書的。這種情況,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是將要送達的有關法律文書在在指定的報紙雜志上進行刊登,當事人很難做到經常去閱讀相關報紙的內容。公告送達最后的結果很可能就是不能真正送達,被送達人因而無從知曉有關法律文書內容。其次在現行的訴訟法律制度中,對于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的情況,對被告也是十分不利。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被告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進行答辯,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進行質證,由于我國對于缺席判決的證明標準未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時都以優勢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來審查證據認定案件的事實,所以司法實踐中往往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認定事實作出缺席判決,使得判決所依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差甚遠。最后,被告下落不明,對案件判決結果執行不下,最后判決可能成為一紙空文,不僅增加法院的執行壓力,還損害法院的司法形象。
3、在受理之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二、公民下落不明如何宣告失蹤
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對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處理現狀是:
1、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4、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三、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1、債權人有借據等證明材料
第一條途徑比較簡單,就是債權人由于借據等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時,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債權人無借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但是在很多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往往沒有借據等能夠直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此時,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四、下落不明為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嗎
下落不明不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如下: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