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補充協議必須簽訂嗎(商品房補充協議可以不簽嗎)
買房子必須要簽訂補充協議嗎 購房補充協議是什么
購房合同一般都是規定格式的,通過房管局審閱后才算有效,不能隨意修改。但是,購房者可以通過與開發商協商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協議,這種就是補充協議。
一、具體違約責任
1、規定產權證獲取日期。協議上注明如果在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對于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業主已交的所有款項。
2、約定具體房屋質量標準。買受人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驗房,如果驗房結果與開發商的質量標準有差異,有權提請法院或有關機構進行最終裁決。在
交房時所交房屋達不到補充協議約定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有權拒絕收房并由開發商對業主進行賠償。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達不到約定的交房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
解除合同。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和其它因無法收房入住發生的損失。
二、明確置業顧問承諾、廣告描述和贈送的面積
置業顧問的承諾、廣告描述及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要寫進補充協議。要將影響價格的廣告描述和所看樣板間中具體的品牌寫進補充協議。還要把開發商贈送的面積包括具體位置、使用年限、裝修標準在補充協議中詳細闡述并注明使用權。
購房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
1、辨別文字游戲,以免開發商推脫責任。例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比例但補充協議里開發商有約定不超過某個比例,這樣違約過了一定時間實際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
2、警惕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轉嫁風險。例如合同里對延期交付作了規定,但補充協議里開發商約定遇到異常困難不能按時交付不屬于違約,這種異常困難是什么,容易扯皮。
3、注意優先效力,避免糾紛。仔細看補充協議的效力,防止開發商約定合同效力優先,那么有利于購房者的補充協議就形同虛設了。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2-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須知
由于標準的購房合同條款的局限性,幾乎每一份購房合同都要簽訂補充協議。標準的購房合同由于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條款相對比較公平合理。而補充條款是由開發商制定的,往往會限制購房者的權利,甚至采用一些不平等條款侵害購房者利益。
第1條合同原則
鑒于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于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于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將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權利退還給買受人,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的行為。
第3條 居住目的
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后,本樓內其他房屋僅可作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環境的安靜與安全。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9-0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