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如何登記)
房產證上注明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如何處理
產權人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變更房屋規劃用途。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以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上登記的用途為準,補償政策對于房屋性質的認定,以對方的答復為準,當事人具體可咨詢當地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門 一般來說,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建筑面積與實際不符的,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產權監理部門申請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證與實際不符應該及時到當地的土地資源部門進行情況說明,申請對于土地的重新審核并重新發放土地使用證。房屋的用途有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兩種,后者的補償種類多于前者的,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等。兩者補償標準也不同。所以當事人對其非居住用房被當成居住用房是非常不滿的,此時就會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此時原告需要通過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房產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營業執照上營業地點的登記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有敗訴的風險。如果自己的房屋用途被認定錯誤,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這一問題,但是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如果履行了規劃部門的審批手續,到房屋管理部門變更了房屋用途登記,同時征得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則這些合法的民宅商用者的利益是應當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
法律主觀:
一、土地用途商住和住宅用地區別
1、用途不同
商住類型是指同一塊宗地上即有商業用途又有住宅用途。而土地使用年限是由開發商是用什么名義去申請這塊土地而得的,商業用地一般指拆遷時評估房產是對房產所在地的定性,比如被計劃拆遷的房屋原先是商店或飯店,就屬于商業用地。
2、 征收 的費用不同
如果房產證上使用類型為住宅,則按住宅收取,同理商住的也是分商業與住宅的征收費用,40年使用年限到了之后,土地使用權類型由出讓自動變為劃撥,拆遷一樣有補償,但肯定沒有出讓土地多。
3、價值不同
商住用地指商業經營場所與住宅連在一起的。在房產評估時評估價值有區別,一般商業用地比較高,因為經營用地創造的價值高。
二、什么是商用住地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業和住宅的綜合用地,在現行法律中并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中,將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商業等混合用地定義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歸入了住宅用地。
三、不同用地的年限
國有土地出讓的時候,因為規劃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劃分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主要區別是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同,開發商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多少也有區別。關于“商住用地”的性質、出讓年限要看《土地出讓 合同 》或土地使用權證,有兩種可能:按照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分別計算,或者按照綜合用地50年統一計算。商用住地與住宅的用途、征收的費用和價值都有所不同。商業住地因其具有經營價值,現如今也是越來越普遍存在的。
土地證、房產證用途不同
土地證是證明你擁有該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書;
房產證是證明你擁有該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書。
有部分城市實施房地合一發證,即房產證與土地證合并頒發一張證。
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產證)是你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對房屋行使買賣、贈與、出租、抵押等權利。
土地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個:一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二是鄉鎮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因此,任何單位不能單獨買賣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單獨轉讓,當土地上的房屋轉移、抵押時,其附屬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