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法(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法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是)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是
法律分析: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無論其是否有過失,也無論是否對內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有權容解除合同,不予承擔責任。對于破壞保證,除人壽保險外,一般不退還保險費。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只部分地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只應就違反保證部分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保險合同:1.環(huán)境變化。2.國家法律法規(guī)變更。3.保險人棄權所致。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第二十七條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是
法律分析: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無論其是否有過失,也無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有權解除合同,不予承擔責任。對于破壞保證,除人壽保險外,一般不退還保險費。
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只部分地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只應就違反保證部分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保險合同:
1.環(huán)境變化。
2.國家法律法規(guī)變更。
3.保險人棄權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
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虛假告知屬于。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前進行。如果事故已經發(fā)生,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保險合同,只能主張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
不論投保人是否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事故是否有影響,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均不承擔保險責任,已收取的保費不予退還。
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1.根據200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拓展資料: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后的保險法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是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無論其是否有過失,也無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有權解除合同,不予承擔責任。對于破壞保證,除人壽保險外,一般不退還保險費。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的法律后果如下:
1.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沒有說明的情況下非法入上保險
新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
一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限制其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業(yè)務許可證。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光明一生慧選版年金險投保規(guī)則是什么?
光明一生慧選版年金險投保規(guī)則是;
1.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60周歲;
2.繳費類型:躉交、年交;
3.繳費年限:可選擇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4.起領時間:60歲、65歲;
5.保險期間:至開始領取后20難;
6.領取頻率:年領、月領;
7.承保職業(yè):1-6類;
8.保障期限:終身;
9.領取期間:定期、終身;
10.猶豫期:15天:
11.保險責任:
(1)養(yǎng)老年金:若保終身,則首次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開始,若被保險人在每一個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零時仍平安生存,則領取方式為月領的,每月可領取8.5%基本保額;領取方式為年領的,每年可領取100%基本保額;若選擇的保險期間是至首次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不含)開始后的第20個保單周年日,則從首次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開始,至保險合同保單滿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險人在每個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零時平安生存,則領取方式為月領的,每月可領取8.5%基本保額;領取方式為年領的,每年可領取100%基本保額;若選擇的保險期間為至首次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不含)開始后的第20個保單周年日零時,且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合同保單滿期日,則可給付10倍基本保額給養(yǎng)老年金受益人,保障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證領取期間身故,則可向養(yǎng)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給付保證領取期間內尚未給付的養(yǎng)老年金總額;
(2)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首次養(yǎng)老年金領取日(不含當日)前身故,則可賠付已交保費和現金價值的較大者。
在人身意外險理賠案件中,被保險人的哪些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
您好!在人身意外險理賠案件中,責任免除內容有很多,具體包含被保險人的哪些行為,則要根據具體產品的條款而定,以吉祥人生全年綜合保障計劃為例,它的責任免除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下列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而慧擇全年綜合意外10 1保障計劃-幸福版的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下列行為導致的身故或傷殘不屬于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