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區別)
論述訴訟中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的區別
法律主觀:
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 財產保全 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申請的同時需要按照要求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而之后也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行。要是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當然,如果本身就不滿足條件要求的話,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也是不會得到批準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
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的區別如下:
1、可能提起的主體不同;
2、提起的原因不同;
3、提供擔保不同;
4、裁定的時間不同;
5、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訴前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訴前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訴訟保全是由當事人申請,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后保全和訴前保全的區別
法律主觀:
兩者存在的顯著區別,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 財產保全 ,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法律客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訴訟中的訴訟保全與執行程序中的訴訟保全有什么區別
訴訟中的訴訟保全與執行程序中的訴訟保全的區別:
1、依據不同: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在生效判決尚未產生之前;而執行程序中的財產保全,已經是在執行生效判決了。
2、申請的主體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3、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范圍內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請人不應有的損失?!?/p>
第19條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
訴訟保全-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民事訴訟與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指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中的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2.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3.是否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可以”提供擔保。4.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作出裁定的時間。5.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財產保全與訴訟保全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提起的主體不同。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4、裁定時間不同。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