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周末參加培訓算加班嗎(員工下班后參加培訓算加班嗎)
周末培訓算加班嗎
單位在周末安排的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是屬于加班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工資。
單位內部培訓不同于在單位外的培訓,一般都是單位讓員工去參加的,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雖名曰培訓,但多是內部的業務交流。一般來說,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既然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判斷周末參加培訓算加班的情況:
第一種情形,若培訓是自愿性質的,既能提高員工本身的個人技能,又不需要員工承擔培訓費用,則該培訓可以等同于公司對員工的福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這樣的培訓就不屬于工作性質的培訓,因此不能認定為加班。
第二種情形,若培訓是強制的,必須參加,盡管該培訓的確可以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但公司提高員工個人技能的目的就不是福利性質了,而是通過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來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那么該參加培訓本身就是工作的需要,就應當認定為加班。
勞動者證明加班應提供的證據如下:
1、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
有的公司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每周實行六天工作制或上下班時間。這無疑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要保存好。
2、工資單或工資條。
實發工資單或工資條里尤其是工資條里經常隱藏著加班時間,由于工資條不容易保留很容易弄丟,因此提醒各位勞動者注意保留。
3、加班的工作郵件。
盡管郵件證明力有限,可卻也是其中有效證據之一,因此也應盡量保留下來。
4、周末出差單或發票等憑據。
很多勞動者常常沒有將其作為證據意識,隨便一扔或沒有復印就上交,需要時拿不出來。
5、平時每天做個簡單的工作記錄,記錄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都約定了工作時間,如果經常加班,對勞動者的生活有很大影響,常參加培訓的勞動者要知道周末參加培訓算加班嗎。
另外,還要知道勞動者證明加班應提供什么證據,這樣當勞動者提交訴訟證據時,公司如果不能舉出相反更有力的證據的話,仲裁員或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就較大,或者能“逼”公司提供考勤記錄。
勞動者在休息日參加公司培訓,這屬于加班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的時候如果參加的培訓是跟工作直接相關的,或者說是用人單位安排指派參加的,這些都是屬于加班的,可以主張加班,并且會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休息日應該是員工自己安排的時間,想做什么自己自行安排,如果用人單位在休息日的時候,安排員工參加公司培訓,那么就屬于公司安排指派,這樣的話就屬于加班。因為用人單位已經占有了員工休息日的時間,原本這個休息日的時間,員工可以自行安排去玩,或者是去看孩子或者回家探親等等,但是用人單位用這些時間來做培訓,提升員工的職業技能,或者為了別的目的,這些都屬于占用員工的時間,自然就等同于加班。
在休息日的時候參加培訓,其實也是工作的一種延伸,不管是為了提高工作能力,或者說是專業素養,或者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都是符合加班的主要特征的。在我國的法律上面可以認定為加班,一樣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加班的費用。
加班主要的特征其實有三點,第一便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工作,從休息日參加公司培訓,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的,那么就屬于用人單位要求的工作。第2點,工作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主要意志,這個工作內容也就是所謂的參加公司培訓是用人單位的一個意志,并且是他們指定的,這樣也屬于加班。第3點也是非常重要的,是標準工作日之外的工作,所謂的標準工作日,那么是周一到周五,并且每天的時間點是白天8個小時,超過了標準工作日和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屬于加班。
當然了,如果在培訓以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補休的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如果不能夠安排補休的,那么就應該要支付加班費。
公司培訓不算加班合法嗎
法律分析:周末開會、培訓是否算加班,主要還看勞動者的工時制,根據標準工時制加班的3個認定標準,如果勞動者屬于標準工時制,那么周末開會、培訓完全符合加班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是怎么規定員工參加周末的培訓
員工參加周末培訓是為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提供勞動的,應當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拿公休搞培訓不給加班費請問合理嗎
要解決“休息日公司培訓是不是加班”這個問題,首先要正確理解加班的含義.我們通常所說的 “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工作.
第一, “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或工作.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此規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兩層含義:首先,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其次,員工在“加班”時間內從事的是生產和工作.,員工在進行培訓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進行的,培訓的內容與生產工作相關,符合 “加班”的這一特征.
第二, “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產基礎上獲得某種客觀需要.用人單位的客觀需要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務;創造工作業績;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企業文化等.即使這種客觀需求短時間內不能轉化為經濟價值,也應當認定為 “加班”.公司利用休息日進行培訓學習的目的是提高和促進大家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于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個特征.
第二, “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產基礎上獲得某種客觀需要.用人單位的客觀需要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務;創造工作業績;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企業文化等.即使這種客觀需求短時間內不能轉化為經濟價值,也應當認定為 “加班”.公司利用休息日進行培訓學習的目的是提高和促進大家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于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個特征.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確定,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員工培訓學習應當算作“加班”.
那么,該公司必須要向其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嗎?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法律規定法定工作時間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可以得到足夠的休息,實現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周末培訓算加班嗎?
加班是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特征主要有三點,一是用人單位要求工作,二是工作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三是在標準工作日之外工作。如果周末培訓是公司統一安排進行的,不是職工自己主動報名參加的,培訓內容也與工作相關,在法律上應認定為加班。盡管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但這種利益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提高生產產量、完成工作任務、提高員工素質等。如果公司統一組織的這種培訓學習,目的是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于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這實際上也是正常工作的延伸,符合加班的主要特征。但公司并不一定非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不可。勞動法的規定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則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現實中企業組織的培訓大致可分為上崗培訓和專業技能類培訓。對于上崗培訓,企業一般都會安排在上班時間;對于專業技能培訓,有些企業認為既要支付培訓成本,又要支付人工成本不劃算,所以不太愿意把專業技能培訓放在上班時間。所以勞動者一方面應熟悉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不要“因小失大”,為了計較一點加班費而錯失了提高技能的機會,這實際上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