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強制執行
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只有一套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律并未說明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只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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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房產能否強制執行
唯一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2、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于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的。
金錢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滿足以下的任一情形,法院可強制拍賣涉案房屋: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兒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對被執行人的保障就沒有必要;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被執行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有以下3種情況,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樣能執行:
(一)如果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可以強制執行嗎
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強制執行有以下特征:首先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其次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并且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最后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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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強制執行拍賣嗎?
支持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條件,第一條就是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看法條可能很多人看不懂,給大家舉個例子,比如說這個被執行人弟兄三個,他是老大,他的父母在他家住,他就這一套房子,老二老三也都有房子,那么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作為他的被撫養人他的父母除了他這個地方還可以去老大老二家住嘛,還有就是如果他的父母有房子,他的父母可以回他們自己的房子住,被執行人這套房子是可以執行的。第二中情況是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也就是說判決生效后,這個被執行人已經把自己的房子轉移走了,這個很好查,去房管局查下過戶記錄和時間就行了,只要有轉移的記錄,就可以執行,第三種情況是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也就是說可以給他提供個保障房,也可以處置被執行人唯一住房,這個在實際執行中應用的比較多。
看完法條相信很多人都明白了哪些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實踐中之所以很難貫徹實施,也主要是因為這種事鬧的比較厲害,強制騰房容易出現問題也比較麻煩,多地法院為了維護社會和諧,很多都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唯一住房通常直接都不執行,所以導致人們對這個的認識比較模糊。
其實對于這種房子,是否屬于生活必須的唯一住房是能否進行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而大家多數把關鍵點放在了是否是“唯一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屬于“生活必需”的要求。很多時候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他的房子面積比較大,已經超過了當地人均保障房的面積;或是他的房子處于本地繁華地段,一套房抵郊區的幾套房。而此時被執行人所擁有的“唯一住房”因其具有的大面積或者高價值,已經超過了“生活必需”的范圍,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對于這種超過“生活必須。
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嗎
法律解析:
可以。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7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有一套房產,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如果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但是如果被執行人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比如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條件后,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律分析
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出于多方考慮,法院一般無法強制騰空房產進行拍賣。但是如果這個被執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多套房產足以保障該被執行人的生存需要,則該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也可以繼續執行。第三種情況是考慮到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個周轉期,這也為法院的工作留出了一個期間,保障被執行人有充分的時間獲得如政府救濟等其他生存手段。法律保障的是被執行人基本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而且這個居住權是被執行人以及其家屬生存必須的。同時,這份保障不能是永久的,被執行人最終還是要通過其他手段(比如社會救濟)尋找其他出路,而不是將這份義務全部轉嫁到申請執行人身上,更不能通過這個手段逃避債務、逃避執行。綜上可知,滿足一定的條件,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但是執行時,需要綜合考慮房屋的基本情況(如面積、地段、裝修)是否超出一般人的生存所需,被執行人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其他生存房屋(如子女名下是否有可居住的房產),被執行人的實際能力(包括其年齡、收入等),兼顧法理和情理,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債務人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