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門取消員工調崗(公司部門取消員工怎么辦)
公司崗位取消要求調崗不同意有沒補償
可以要求公司補償。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經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8年9月18日發布并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公司部門解散把員工調崗合法嗎
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工作的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破產的話,是需要將公司進行解散的,那么在進行解散公司的時候,將員工的崗位進行調崗的話是否合法?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進行處理?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部門解散把員工調崗合法嗎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公司部門要解散了,那么將員工調崗的話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剛好勞動者在這個部門那么一般都是會同意調崗的。
公司崗位取消要求調崗需要去新部門面試嗎
內部調崗一般不需要面試,但到新崗位必須要進行新崗培訓。
無論是什么形式的調崗,都需要公司與員工進行協商,然后公司出具《調崗通知書》,才能達到順利調崗的目的。若公司隨意調崗,還降薪,那么員工有權利拒絕。如果公司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員工有權利提出賠償。
但是,如果員工的崗位因某些調整被取消了,公司提供平行調崗,流程合法、規范,員工就得接受調崗,否則就只能走人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僅要關注是否滿足“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條件,也不能忽視法定的協商程序的完全、充分履行,避免因協商程序未完全履行而產生違法解除法律風險。